駐馬店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柔性引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委組織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駐馬店市柔性引才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駐馬店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駐馬店市柔性引才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施意見》(駐發﹝2016﹞4號),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柔性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柔性引才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為”的原則,采取“市場調節、政府引導、契約管理、績效激勵”的運作方式實施。
第三條柔性引才實施辦法在市委人才辦的領導下,由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引進范圍及條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單位在不改變人才的國籍、戶籍、人事、檔案、社保等關系的前提下,吸引高層次人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人才租賃、退休返聘、“候鳥服務”、項目合作、聯合攻關、旅居服務、成果轉化等方式,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條柔性引進人才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設立時間在1年以上的企業,經營、運行狀況良好,3年內無不良信息記錄。
(二)在我市設立的高校院所、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衛生醫療、社會服務等事業單位。
(三)有明確的技術、項目合作需求和具體合作事項。
(四)能夠按照市場化方式為柔性引進人才提供良好報酬和適宜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柔性引進的人才須簽訂3年以上協議且服務滿1年,協議中應有明確的引才對象、工作任務或項目、在駐服務次數(時間)、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歸屬和轉讓等內容。
第三章引進方式
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項目引進、合作引進、兼職引進、“候鳥式”引進或其他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
(一)項目引進。用人單位以項目為依托,與市外擁有科研成果、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的高層次人才簽訂協議,針對我市急需緊缺的先進技術,聘請技術專家或技術團隊,來我市進行技術投資、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和技術指導,將技術成果轉化落地或轉讓。
(二)合作引進。用人單位與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簽訂高層次人才服務協議,圍繞共建平臺、智力引進、技術交流、人才培養等開展合作,或委托進行技術創新、課題研究、產品研發等工作。
(三)兼職引進。用人單位通過協議、特聘、掛職兼職的方式,聘請市外高層次人才掛任管理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擔任首席專家、技術顧問、特聘專家、兼職教授等。
(四)“候鳥式”引進。用人單位與專家學者簽訂服務協議,利用專家學者周末、休假期間來駐開展教學科研、課題研究、技術指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智力服務。
(五)其他方式引進。經駐馬店市委人才辦認定符合“柔性引才”條件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八條柔性引進的人才可按《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有關規定,參照企事業單位新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予以認定并享受支持政策。
第九條柔性引進人才符合我市多項優惠待遇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