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興市戰略,積極營造良好人才環境,切實提高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醫療保障水平,按照市委有關要求,結合醫療保障工作實際,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施意見》(駐發[2016]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駐馬店市創業或工作,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認定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市、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保部門、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工作。
第二章 醫療待遇
第四條 對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公布全市各類醫學科專家名單及聯系方式,讓有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及時聯系到相應學科的專家。
第五條 市、區(市、縣)衛生醫療機構開設“綠色通道”,設立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優先窗口,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可享受快捷、方便、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六條 市、區(市、縣)各級衛生醫療機構與上級大醫院積極溝通,為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提供定制服務。
第七條 市、區(市、縣)各級衛生醫療機構負責為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每人明確一名聯絡醫生,提供醫生姓名、專業特長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才辦,每年組織市級以上專家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條 醫療保障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一)選定服務機構。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及服務專員。
(二)服務預約。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聯系醫療服務專員,咨詢、預約醫療保健服務。
(三)服務登記。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服務綠卡,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的專項醫療補助、健康體檢費市人才辦協調醫保、財政等相關部門解決。